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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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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古代器具名,因用途之不同,分为食案与书案两种。食案是送食物的托盘,木制涂漆,长方形的有四个矮足,圆形的三个矮足。可置于席上或床上,用时陈设,用毕即撤去。《周礼.考工记》:“案十有二寸。”郑锷注:“以玉饰案,其广十有二寸。”《说文.木部》:“案,几属也。”段玉裁注:“许云几属,则有足明矣。今之上食木盘近似,惟无足耳。”《后汉书.梁鸿传》:“[鸿]为人赁春。每归,妻为具食,不敢于鸿前仰视,举案齐眉。”汉张衡《四愁诗》:“美人赠我锦绣段,何以报之青玉案。”书案是用于读书和办公的长条形矮桌,其两端宽足向内弯成弧形。六朝以后,高足的桌椅等渐流行,书案样式也随之变高。汉曹操《上杂物疏》:“御物三十种,有纯银参镂带漆画书案一枚。”《资治通鉴.汉献帝建安十三年》:“[孙权]因拔刀斫前奏案曰:‘诸将吏复有言当迎操(曹操)者,与此案同!’”此处‘奏案’,即指听取奏事的书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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