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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文化传播

奴婢

    丧失自由被人无偿役使的人。男为奴,女为婢。自奴隶社会的商周至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,蓄奴养婢之风一直很盛。最初奴隶的来源是掠夺异族为卖身的奴的。分官奴婢和私奴婢两种。官奴婢为国家所有,多为工奴。私奴婢为官僚、地主、高利贷商人等所有,除从事各种主人家内杂役外,主要从事农业、手工业和商业,所谓耕当问奴,织当为婢。奴婢是社会最低的一层,和牲口一样,供买卖和赏赐,受主人的役使和虐待。家长与奴婢之间有严格的主仆名分,其主仆关系不仅是终身,而且延及子孙。奴婢在奴隶社会是奴隶,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则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依附民。《史记.平准书》:“好治郡国缗钱,得民财物以亿计,奴婢以千万数。”《汉书.王莽传中》:“又置奴婢之市,与牛马同兰(栏)。”《文献通考.户口二》:“后魏令每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,耕牛十头当奴婢八。”《明会要.民政三》:“[洪武]二十四,定:役使奴婢,公侯家不过八人。”《清文献通考.户口二》:“顺治三年颁行《大清律》......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及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,俱有罪,仍离异改正。凡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,与子孙告祖父罪同。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,各减奴婢罪一等。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,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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