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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文化传播

童养媳

    亦称“养媳”。旧时婚俗的一种。即收养幼女进门,待长成后给子弟作妻子的婚姻形式。周代所实行的媵制,其中夫人之妹与侄女往往年尚幼即随同出嫁;秦汉以后,帝王每选贵戚之劝女进宫,成年后为帝王妃嫔,或赐予子弟为妻妾,皆为童养媳的一种表现。《宋史.后妃传》载,仁宗的所宠幸。“童养媳”的名称,起于宋代。元、明、清时,养媳从帝王家普及于社会,小地主或平民,往往花少许钱财买来,以节省聘礼。由于女家贫寒,养媳年幼,多有遭受虐待者。元关汉卿《窦娥冤》第一折:“老身蔡婆婆......不幸夫主亡逝已过,止有一个孩儿,年长八岁......这里一个窦秀才,从去年问我借了二十两银子,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,我数次索取,那窦秀才只说贫难,没有还我。他有一个女儿今年七岁,生得可喜,长得可爱,我有心看上他,与我家做个媳妇,就准了这四十两银子,岂不两得其便?”按,年幼的窦娥,即因其父父债,而入蔡婆婆家为养媳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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