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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文化传播

守节

    古代社会风俗的一种。即妇女在丈夫死后守贞不再嫁人,如翁姑在堂及有子,则需奉老扶孤。起源于周代萌芽的贞操观念。远在秦始皇会稽立石,称“有子而嫁,倍死不贞”及表彰巴寡妇清之前,已有妇女守节的现象。东汉时,统治者对守节妇女往往给予“甄表门闾,旌显厥行”及赏赐谷米的奖励;思想上,班昭《女诫》强调“夫有再娶之义,妇无二适之文。”然而,汉代至北宋,上自帝室公主、官宦之女,下至平民之妇,夫死再嫁仍是普通的现象,卓文君、蔡文姬、范仲淹之母、李清照,皆曾再嫁。及二程、朱熹等理学家出,提出“明天理,灭人欲”,始将夫死守节强调到“天理人欲之分”的地步,要求妇女自觉、麻木、柔顺地服从封建伦理,走贞节、守节乃至死节的道路。明、清变本加历,加以道德的说教,朝廷的旌表,榜样的劝诱,文人的赞颂,舆论的压力,宗族的需要,遂使“守节”的行为由上层家庭普及于全社会,成为一种潮流和大部分“守”节妇女的“自觉”的行为;成千上万妇女的青春与幸福亦随之葬送,而永远生活在“节烈”的黑暗之中。宋朱熹《知南康榜文》:“婺女陈氏,守节不嫁,遂蒙太宗皇帝赐以宸翰,宠以官资旌表,门闾蠲除徭役,此足见其风俗之美也。”《明史.列女传》:“明兴,著为规条,巡方督学,岁上其事。大者赐祠祀,次亦树坊表,乌头绰楔,照耀井闾,乃至僻壤下户之女,亦能以贞白自砥。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,不下万余人,虽间有以文艺显,要之节烈为多。”参见“贞洁崇拜”、“殉夫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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