·九域天地旗下网站品牌命名|企业命名|个人取名  [加入九域社区] 策划部  收藏本站  加入我们  命名咨询  联系九域
起名|起名字|宝宝起名字|婴儿起名|产品取名|公司取名|起名网|九域取名文化网
中华称谓拾遗首页
宗族文化
传统风俗
节日
古代民族
古代地理
衣冠服饰
神话传说
饮食习惯
日用器物
称谓
信仰
职官衙门
科举教育
哲学礼教
礼制政事
社会阶层
天文历法
宫廷

<<返回

中华文化传播

纳妾

    古代婚姻制度的一种。指男子除主要配偶外还要有次要配偶。大约五千多年以前,我国黄河和长江流域的一些氏族部落,先后进入父氏族社会,产生了最早的一夫一妻制。随着男子支配的年青貌美的女奴隶的存在,即产生了男子公开或秘密的多配偶现象。甲骨文表明,商王武丁先后有妻三人,宠幸女子六十余人。女奴是贵族男子次要配偶的主要来源,久之即成为事实上的妾。主人去世,则由主人的嫡子垄断承享用,有的则被出卖或赠给别人。周制规定,天子、诸侯皆有媵妾;卿大夫一般有一妻二妾,允许妻死再娶;士阶层,一妻一妾;至于庶民,只允许一夫一妻,因而称为“匹夫匹妇”。妾的来源主要有买而为妾、奔而为妾(未经过六礼的手续而形成的婚姻关系)、夺而为妾、“烝”而为妾(诸侯与庶母或婶母通奸,娶以为妾)、收婢为妾等手段。士大夫之妾,也称小妇、小妻、傍(旁)妻、下妻、侧室等。后世或规定各阶级层纳妾数目,自亲王至庶人递减,庶人须四十以上无子,方听娶妾,违者处笞刑。然事实上很少严格遵守。纳妾的婚姻制度,直至现代才被废除。《汉书.元后传》:“王禁有大志,不修廉隅,好酒色,多娶傍妻。”晋葛洪《西京杂记》卷三:“相如将聘茂陵人女为妾,卓文君作《白头吟》以自绝,相如乃止。”《明会典.刑部律例四》:“民年四十以无子者,方听娶妾,违者笞四十。”
24小时服务热线:029-83759385 81584658 短信平台:13709200257 E-mail:name@ninename.com QQ:18287084
九域天地 版权所有 2003-2010 9Yname.com    法律顾问 友情链接 取名团队 隐私保护权
国家工商注册号:610116100000086 税务登记号:61011666318659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