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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古代行政区划单位。

    1、周代地方组织单位之一。五百家为鄙。《周礼.地官.遂人》:“五家为邻,五邻为里,四里为酇,五酇为鄙。”

    2、采邑、小邑。《周礼.天官.大宰》:“以八则治都鄙。”郑玄注:“都之所居曰鄙,公卿大夫之采邑,王子弟所食邑。”《左传.庄公二十八年》:“凡邑,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,无曰鄙。”

    3、边邑。也指郊外。《左传.隐公元年》:“大叔命西鄙、北鄙贰于己。”《国语.齐语》:“昔者,圣王之治天下也,参其国而伍其鄙。”韦昭注:“国,郊以内也......鄙,郊以外也。”